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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海事

处理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探讨 ----促和解助船员快速讨薪

发布日期:2022-10-12 点击数:104

                                                                          周崇宇、刘亚萍

 
【案情简介】
 
          原告许炳顺、郭为递等16名船员在被告莫希建承租的,登记在被告抚州市安达航运有限公司(下称安达公司)名下的“开平油6”轮上任职。莫希建从2020年12月份起开始拖欠船员工资,“开平油6”轮也停止运营在江门新会抛锚。船舶停止运营后,部分船员离船,部分船员继续在船上工作。
          2021年3月-4月,包括已经下船解职的,以及仍在船上任职的共16名船员先后委托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周崇宇、刘亚萍律师代理此案。长时间没有拿到工资,船员们的情绪很大,希望律师能尽快帮他们拿回工资。
          原告代理律师在接受了船员们的委托后,立即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莫希建和安达公司支付欠付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其利息,并请求确认上述债权对“开平油6”具有船舶优先权,有权从该轮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同时原告向法院申请扣押“开平油6”轮。
          最初,莫希建拒收法院送达的文件,法院和原告都无法联系上被告莫希建,导致法院不得不安排公告送达。船员对法院不能马上安排开庭不能理解,质疑法院偏袒莫希建,情绪非常大。原告代理律师一边向船员解释法律规定,安抚船员的情绪;同时,也联系了安达公司,并通过安达公司联系到莫希建,莫希建最终同意出来解决本案纠纷。为了让船员能尽快拿到钱,原告代理律师多次与莫希建、安达公司进行对账和协商和解。因莫希建不同意支付春节假期的工资,和解曾一度陷入僵局。在原告代理律师的争取和法官的协调下,最终三方达成和解,莫希建同意支付拖欠船员的全部工资,安达公司在“开平油6”拍卖、变卖所得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本案中,如果莫希建拒绝出庭应诉,法院仅是耗费在公告送达传票和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时间,就至少需要120天,整个审理过程会变得十分漫长。即使通过漫长等待后拿到胜诉判决,如果莫希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则需要通过拍卖“开平油6”轮行使船舶优先权来实现船员的工资债权。按照正常途径司法拍卖“开平油6”轮,还需要等船舶拍卖成功之后,经过其他的债权人进行债权登记和确权诉讼后,才可以对拍卖款进行分配,也就是说船员可能需要等一至两年之后才能拿到钱,但船员却急切等着拿钱回家。
          考虑到上述情况,船员们同意放弃向被告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代理律师和法院的努力下,促成了船员与莫希建、安达公司达成和解,避免案件陷入漫长的诉讼程序,帮助船员能尽快拿回全部工资,切实保障了船员们的利益。
          船员们拿回了全部工资,对律师和法院的工作也十分认可,并向律师表示了感谢。
 
【代理意见】
          在和解过程中,被告莫希建主张,原告春节期间放假离船15天的工资应该予以扣减。原告认为其主张不能成立,原告放假离船期间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莫希建和原告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放假要扣发船员假期离船的工资,莫希建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对船员放假要扣发假期的工资按照程序订立有关规章制度和作出决定,并进行了公示或者告知了原告。因此,被告主张不支付原告放假离船期间的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原告与莫希建、安达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莫希建同意向原告支付包括春节假期在内的全部欠付工资,安达公司同意以“开平油6”轮船的拍卖、变卖所得款对莫希建支付调解协议项下全部款项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文书】
          (2021)粤72民初696-711号民事调解书

【案例评析】
          本案遇到的最大难点是在法院和原告无法联系被告莫希建、需要公告送达的情况下,如何帮助船员尽快拿回工资。因“开平油6”是登记在安达公司名下,即使安达公司不是用人单位,船员工资债权对安达公司所有的“开平油6”轮具有船舶优先权,船员仍可以申请拍卖“开平油6”轮行使船舶优先权。原告代理律师在无法联系到被告莫希建的情况下,联系了安达公司。安达公司为了避免承担责任,最后劝服了莫希建出来与原告协商和解,以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中,船员从一开始的诉求就是要尽早拿到工资,因此得知案件需要公告送达无法马上开庭时,情绪非常大。原告代理律师为了让船员能尽快拿到钱,通过安达公司联系到莫希建后,努力促成了原告与莫希建、安达公司的和解,避免了漫长的诉讼和可能的船舶拍卖程序,帮助船员能快速拿到工资,切实保障了船员们的利益,化解了社会矛盾。

【结语和建议】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发现被告在用工方面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情况,包括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目前,由于船员在岗位的流动性比较大,船东往往并不重视与船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规范用工,这些导致了船东在事后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因此,律师建议航运企业改变观念,规范用工,依法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与船员解除劳动合同等,从而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另外,在本案中,船员因长时间不能拿到工资,与被告的矛盾积累越来越大,在一开始时都十分情绪化,这样反而不利于案件的处理。律师在代理船员处理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时,面对这种情形,应该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劝解当事人合法维权、理智维权,尽量化解双方矛盾,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