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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地健工程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1-05-26 点击数:488

  2003年9月26日,深圳市地健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地健公司)与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称四航局)签订《广东LNG场地平整及护岸工程施工分包合同》。2004年9月22日,地健公司与四航局下属公司四航第二公司签订《海工工程土石方施工补充协议》。地健公司施工完毕后,由于该工程总承包商广东承包商工程部欠付分包人四航局工程款,影响四航局向地健公司支付工程款而产生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地健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四航局及广东承包商工程部连带支付地健公司工程款,未被支持。地健公司依法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生效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判令广东承包商工程部向地健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本人作为地健公司代理人,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搜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涉外合同的仲裁条款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观点,并最终获得二审法院的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2008)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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