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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许光玉主任等参加广东省法学会航运法学研究会2023年换届大会暨学术会议

发布日期:2023-11-28 点击数:42
        2023年11月26日,广东省法学会航运法学研究会以及广州市法学会交通法学研究会、广州市航运法学研究会2023年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换届大会)暨学术年会在广州华工大学城中心酒店顺利召开。我所作为会员单位参加本次会议。
        首先进行的航运法学研究会第二届会员大会换届大会中,经全体会员表决一致通过,我所许光玉主任当选为广东省法学会航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崇宇副主任当选为广州市法学会交通法学研究会、广州市航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李振海副主任、廖敏儿律师、许晓冰律师当选为广东省法学会航运法学研究会理事。
        会议第二环节举行的是“航运法律之声”航运法学研究会2023年学术年会。一开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课题组组长、大连海事大学副校长初北平教授对“《海商法》修改中的在建船舶问题调研报告”进行学术报告,各专家学者、资深律师等进行与谈。
其中,我所许光玉主任对“港口经营人援引承运人限免责条款问题”研讨题目进行发言,提出了港口经营人不应享受责任限制的观点。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其一,从航运风险来看。在以前航海技术落后的历史背景下,船东无法直接管理船员,考虑到海上风险极大,航运产业应该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港口经营人是否存在上述同样的航运风险是值得质疑的。例如,如果是由于台风原因导致堆场的货物被淹,未必是常态的风险。港口的堆场如果被台风、高潮所淹没,说明港口设计有问题,通常应为五十年或百年一遇的情况。另外,如果考虑台风是可以预见的,就应提前处置好港口的货物。如台风属于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则可以引用不可抗力进行抗辩。
        其二,需考虑是否与国际公约相违背。《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均没有超出承运人才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范围。上述规则所称的承运人包括其受雇人员和代理人。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如果有过错造成货物灭失,应由其雇主或承运人的委托方负责,这符合我国民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其三,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平等是基本的原则,限制赔偿责任是《海商法》、国际公约对承运人的一种特殊保护。港口经营人在国家经济行业中固然重要,但其他行业也重要。如果认为港口经营人可以限制赔偿责任,各行各业是否也同样需要特权?岂不是与《民法典》的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相违背?
        最后,许主任认为在考虑港口经营人的利益保护时,也应考虑货方的利益保护,《海商法(修改送审稿)》对港口经营人限制赔偿责任合适与否值得进一步研究。我所许主任的观点分析引起了在场专家学者、业界代表和律师同行们的赞同和认可,取得良好效果。
 
 
 
新闻图片均源自广东省航运法学研究会会务拍摄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