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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涉嫌受贿、玩忽职守罪 海建辩护,成功撤诉

发布日期:2017-04-14 点击数:250
        案号:穗埔检反渎字(2016)1号
        委托人:苏某
        办理人:许光玉律师
        案情简介:2006年,犯罪嫌疑人苏某利用其担任黄埔区建设局道路指挥部科员职务之便,在负责广州市护林路二期征地拆迁工作中,为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上的负责人黄某、刘某提供帮助,致使黄某、刘某负责拆迁的“光华苗圃场”获得高额征地补偿款。事后,苏某收受黄某、刘某贿送的好处费现金9万元人民币。2015年12月29日,该院决定对苏某以涉嫌受贿、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代理意见:许光玉律师认为:1.苏某受贿金额仅约9万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法定刑;2.系被动收受他人财物,有自首、积极退赃的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3.苏某的不当履职行为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主观方面不具有徇私舞弊的目的;4.苏某的受贿行为在2011年10月就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假设如证人刘某、彭某、周某所述苏某的玩忽职守行为给国家造成70万元损失,但因其不具备徇私舞弊情形,其可能被判处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案发时已过追诉时效,但该假设不成立。因此,认为在本案审查起诉中,应对犯罪嫌疑人苏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代理结果:2017年4月10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最终以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