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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13年,终圆满解决

发布日期:2017-04-28 点击数:637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零四工厂(下称四八零四厂)与湛江市劳动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公司(下称劳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04年我所许光玉律师代理四八零四厂处理该案。在经过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湛江中院均驳回我方的观点,我方再次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我方主张,经过7年时间,我方当事人四八零四厂终于获得公正的判决。尽管取得公正判决,但四八零四厂却踏上了6年申请执行回转的艰辛之路。
          在取得广东省高院再审判决前,即2004年3月16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湛江开发区法院)根据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将四八零四厂银行帐户中的2,521,154.41元扣划到湛江开发区法院账户内。2004年3月25日四八零四厂向广东省高院发出《紧急请求暂缓执行申请书》并抄送给湛江中院和湛江开发区法院,明确其款项被扣划至湛江开发区法院账户足以保证判决执行,请求立即暂缓执行[2004]湛中法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但湛江开发区法院对此不予理会,并迫不及待地执行四八零四厂财产,把划入其账户的2,521,154.41元国家军费转划给劳一公司。
          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四八零四厂2011年10月11日向湛江开发区法院递交执行回转申请书,告知法院执行账户,请求法院从劳一公司处回转执行已被错误执行的款项。但法院迟迟未采取任何措施。
          直到2011年11月,湛江开发区法院才去冻结劳一公司账号,并发现劳一公司在2011年10月10日、14日、18日、20日、26日分别汇出1,985,000元、1,980,000元、1,975,000元、1,960,000元和1,950,000元给第三方。转账后劳一公司账上已无任何款项,显然恶意逃避执行,国家财产因此蒙受巨大损失。此后,四八零四厂在2011年至2017年期间多次要求湛江开发区法院解决此事并申请对劳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承办法官却拖延处理,也未继续查询劳一公司其他财产。四八零四厂唯有多次发函向广东省高院、湛江开发区法院纪检监察室、湛江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经四八零四厂多次反映情况,最后劳一公司迫于压力下将多划扣的款项及利息返还四八零四厂。
          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历经7年的2次再审,6年执行回转,在四八零四厂和许光玉律师努力和坚持下,终于圆满解决本案,保护了国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