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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涉嫌受贿、玩忽职守罪 海建辩护,成功撤诉

发布日期:2017-04-14 点击数:237
        犯罪嫌疑人苏某,男,汉族,56岁,系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局科员。苏某受贿一案,由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2015年12月29日,该院决定对苏某以涉嫌受贿、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起诉意见书认为:2006年,犯罪嫌疑人苏某利用其担任黄埔区建设局道路指挥部科员职务之便,在负责广州市护林路二期征地拆迁工作中,为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上的负责人黄某、刘某提供帮助,致使黄某、刘某负责拆迁的“光华苗圃场”获得高额征地补偿款。事后,苏某收受黄某、刘某贿送的好处费现金9万元人民币。
        该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苏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帮助,并从中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犯罪,应当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2016年6月29日,犯罪嫌疑人苏某在被取保候审后,慕名来到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委托并指派海建律所主任许光玉律师担任其受贿、玩忽职守案的辩护人。
        许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办案单位取得联系,了解苏某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及时全面查阅了案件全部证据材料,并制作详细地阅卷笔录。在综合分析全案证据后,许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一份关于对苏某涉嫌受贿、玩忽职守罪一案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辩护观点如下:1.本案中苏某受贿金额仅约9万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法定刑;2.系被动收受他人财物,有自首、积极退赃的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3.苏某的不当履职行为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主观方面不具有徇私舞弊的目的;4.苏某的受贿行为在2011年10月就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假设如证人刘某、彭某、周某所述苏某的玩忽职守行为给国家造成70万元损失,但因其不具备徇私舞弊情形,其可能被判处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案发时已过追诉时效,但该假设不成立。
        办案人员对律师的法律意见高度重视。2017年4月10日,在经过依法审查后,检察院对苏某做出撤销案件决定书。该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苏某因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