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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陈某杰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发布日期:2023-08-24 点击数:23
许光玉、李振海      

      【主题提要】
        2021年3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下称环保部门)在对佛山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五金公司)煲模场所最近的沙井进行检查,检测出五金公司排放的污水PH值为12.6,超出排放标准。环保部门以五金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有毒物资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建议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下称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五金公司负责人陈某杰列为犯罪嫌疑人,于2021年8月22日对陈某杰采取刑事拘留措施,9月8日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检察院)批准后被逮捕。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陈某杰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涉嫌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将此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检察院均认为陈某杰构成犯罪,并让其认罪认罚。
        本案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发现五金公司并没有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经和五金公司人员进行勘验测量,发现没有对环境造成污染,公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随即会见犯罪嫌疑人,进一步了解案情后,向公安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并提供证据,后陈某杰于2021年10月3日被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后,代理律师查阅所有案卷,认为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并不构成污染环境罪,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和证据,建议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最终决定对陈某杰不予起诉。

      【案情简介】
        五金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陈某杰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五金公司的生产流程为将铝棒通过模具和设备挤压成不同规定和尺寸的产品,由于在加工挤压型材的过程中,少量铝会粘在模具上。为了剥离这些铝,需要将这些模具放在专门的容器中并放入碱水浸泡使铝与模具相分离,剥离后的铝块又重新利用生产,浸泡后的碱水用水泵放到专门的环保桶里贮存、沉淀,可循环利用直至无用为止。对于煲模碱水,五金公司已与佛山市某环保有限公司(下称环保公司)签署《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委托环保公司回收前述生产过程中不能再循环利用的煲模碱水。
        2021年3月25日,环保部门对五金公司煲模场所最近的沙井(下称1号沙井)进行检测(其他沙井没有检测),五金公司排放的污水PH值为12.6,超出排放标准,随后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下称《决定书》,责令整改。五金公司按该《决定书》进行了整改,包括用水泥封堵车间地面通往沙井的管道,在车间地面开挖水沉式水槽,用水箱接住废水,再用水泵抽至贮存桶存放等措施,并经环保部门复查合格。2021年7月,环保部门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环境污染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五金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公安机关立案并经侦查,根据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记录,鉴定意见,认定陈某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陈某杰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涉嫌污染环境罪,对陈某杰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将此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到五金公司现场了解案情,得知五金公司并没有通过暗管排污的行为,当时是煲模工人在操作时不小心,有极微量的煲模水滴在地上,这个量极小,并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为证明前述主张,代理律师和五金公司原厂长、五金公司车间主任、业务经理对1号沙井的三个PV管口(其中只有一个是厂房地面排水口,该排水管已按环保部门要求于2021年4月用水泥封堵,无水渗漏)以及下游74米处的沙井(下称2号沙井)进行现场勘验,1号沙井三个PV管口PH值仍为12左右,2号沙井PH值为8-9。从测量结果看,2号沙井PH值属于正常值,尽管上游1号沙井水PH值超标,但不会对下游水质造成影响,对周围环境并不会造成污染,更不可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或致使人员中毒或构成《环境污染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后代理律师随即会见犯罪嫌疑人,听取其介绍后,向公安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为陈某杰申请取保候审,最终公安机关同意对陈某杰取保候审,避免了五金公司在陈某杰羁押期间无人管理的情形。
        公安机关将前述案件移送检察院后,代理律师查阅所有案卷,认为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五金公司的行为对周围环境造成了污染,建议检察院对陈某杰作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决定对陈某杰不起诉。

      【争议焦点/业务难点】
        如何举证五金公司并未“严重污染环境”,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律师代理思路】
        一、五金公司并未“严重污染环境”,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1、污染环境罪有严格的立案追诉标准要求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只有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才构成“污染环境罪”。《环境污染司法解释》第一条进一步对“严重污染环境”情形进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亦据此明确了污染环境案的立案追诉标准。
        在本案中,五金公司营业地址位于佛山三水工业区内,附近并非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且五金公司经与环保公司签署《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委托环保公司回收处置工业废水,不存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行为。即便因工人操作不慎造成碱水滴溅在地面,其数量也是非常微少的,不能认定为故意偷排污水,其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不会致使人员中毒,不会致使饮用水源中断,不会致使饮用水源中断,不会致使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也不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情形。
        五金公司沿用并按照原有厂房的设计进行排水,唯一多加的一根管是连通厕所与沙井,用于排放生活污水,与本案无关。即便有产生污染,也是工人未遵守操作规范,在操作时不慎造成微量碱水滴溅在地面上,这与偷排的性质截然不同,不应混同。
        2、环保部门出具的《决定书》不能证明五金公司有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更不能证明周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环境。
        环保部门对五金公司煲模场所附近的1号沙井进行检测,认定五金公司排放的污水PH值为12.6(标准限值为6-9),超出排放标准,但有三个问题未查明
        1)哪一根PV管排水超标?未查明。
        1号沙井共连通有三根PV管,一根连通厂房上层建筑楼面,一根连通厂房地面,一根连通厕所。通往厂房上层建筑楼面和厕所的PV管未连通厂房地面,与本案可能的排污无关,环保部门有无对该两根管的排水进行检测?PH值是否超标?环保部门未说明。
        2)什么原因造成前述排水PH值超标?未查明
        排水PH值超标的原因存在多种可能性,尤其是洗衣粉、肥皂、皂粉等碱性清洁剂的使用都可能会造成PH值超标,但环保部门未查明具体是因何原因。
        3)下游沙井PH值是否超标?未查明
        如果五金公司有排污行为,不但会造成1号沙井PH值超标,而且污染物还会往下游流,造成下游沙井PH值也会超标,但环保部门检测针对的是1号沙井的水质,并没有检测下游厂内其他沙井或下游厂区外的排水口的水质PH值是否超标,故《决定书》不能证明五金公司有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或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退一步说,假设五金公司有排污行为,其产生的工业废水为碱水,危害性远小于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五金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PH值超出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不足1倍,不存在规定的超过“3倍”甚至“10倍”情形,不会“严重污染环境”。而且,五金公司从2017年开业至今始终遵纪守法,在接到前述《决定书》后积极完成整改,不存在拒不改正、屡次再犯等情节。假设陈某杰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负有一定责任,因其情节显著轻微,不应予以刑事立案追诉。
        3、现场勘验结果证明五金公司煲模不会产生严重污染,五金公司并没有直接排污,也没有造成周围环境污染。
        2021年9月16日,代理律师与五金公司原厂长邓某昌、五金公司车间主任谢某宇、业务经理谢某泉对1号沙井以及下游74米处的沙井(下称2号沙井)进行了测量,发现1号沙井有三个PV管口,一个通往厂房地面排水口(该排水管已按环保部门要求于2021年4月用水泥封堵,无水渗漏),一个是通往厂房上层建筑楼面,另一个是通往厕所;1号沙井底部积水PH值为12,通往厕所的PV管口处PH值约为12,另一通往厂房上层建筑楼面的PV管口处的PH值约为12;2号沙井底部积水PH值为8-9;目测1号沙井、2号沙井并无水流流动,底部污水几乎处于静止状态,较为清澈。
        上述通往厂房地面排水口的PV水管是地面滴溅的残留碱水可能排入沙井的唯一管道,该管道早已在五个月之前封堵,但目前连通厂房上层建筑楼面的PV管出口处的PH值仍为12左右,该管是用于排放雨水用,该管排放的污水与煲模没有任何关系;另一根连通厕所的PV管也与煲模没有任何关系,但其出口PH值仍为12左右,这表明此前1号沙井PH值超标的原因并没有查明。
        而2号沙井PH值约为8-9,属于正常值,证明尽管上游的1号沙井水PH值超标,但不会对下游水质造成影响,对周围环境并不会造成污染,更不可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或致使人员中毒或构成《环境污染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陈某杰主观上不具有故意污染环境的情形,并没有故意实施污染环境行为。
        环保部门以五金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有毒物资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为由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认定陈某杰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请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检察院建议陈某杰认罪认罚,否则从严处理。
        逃避监管是行为人有意通过某种隐蔽的方式以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常见的逃避监管排污方式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五金公司并没有铺设暗管,其一直沿用并按照原有厂房的设计进行排水,不存在逃避监管排污的情形。
        五金公司委托具有相应环保资质的公司回收生产过程中不能再循环利用的煲模碱水。对于煲模过程中弹出的废水,该司平时有专人负责处理。环保部门在检查发现煲模场所的雨水井PH值超标,但未检测下游雨水井PH值也超标,未能证明弹出的废水排出厂区。
        陈某杰虽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始终不负责车间生产。自该公司成立至2019年10月,是邓某昌负责车间生产,之后是谢某宇接任车间主任负责生产。陈某杰在得知前述污染隐患后,立即按环保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包括用水泥封堵车间地面通往雨水井的管道,在车间地面开挖水沉式水槽,用水箱接住废水,再用水泵抽至贮存桶存放等措施,并经环保部门复查合格。
        可见,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认为陈某杰自从经营五金公司以来,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外排,与上述事实不符。

【案件结果概述】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陈某杰不起诉。

      【案例评析】
        五金公司在加工铝合金挤压型材过程中并不会直接产生污染,也并没有通过铺设暗管等方式排放煲模碱水,其已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回收前述生产过程中不能再循环利用的煲模碱水。在环保部门检测出煲模车间污水超出排放标准后,已按环保部门要求整改,杜绝污染隐患。即便此前工人操作不慎造成微量煲模碱水滴溅在地面,其数量也非常微少,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或致使人员中毒,这并不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公安机关、没有查清楚是哪根管排水PH值超标、什么原因致使PH值超标以及下游沙井、厂区外的水质是否超标就认为陈某杰涉嫌污染环境罪,并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起初也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准备移交法院提起公诉。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到现场了解是否有排污的事实,经现场勘验测量,证明煲模不会产生严重污染,五金公司并没有直接排污,也没有造成周围环境污染,公安机关指控的证据不足。
        陈某杰虽然是五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并不负责车间生产,对于工人操作不慎所造成的煲模碱水滴溅在地面并不具有过错,假设有,所造成的污染也非常轻微,其情节显著轻微,应按不起诉处理。

      【结语和建议】
        陈某杰主观上不具有故意污染环境的情形,并没有故意实施污染环境行为,其已经安排公司依法办理环保备案手续,安排与有相关资质的公司回收生产过程中不能再循环利用的煲模碱水。陈某杰虽然是五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并不负责车间生产,对于工人操作不慎所造成的煲模碱水滴溅在地面并不具有严重过错,假设有,所造成的损害也非常轻微。
        少捕慎诉慎押是党和国家确立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要求,是司法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重大举措。经过代理律师的辩护,检察院认识到五金公司并无故意排污行为,且现有证据也不能充分证明对环境造成污染,最终接受代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陈某杰作出不起诉处理,五金公司的几十名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将不会因本案而受到严重影响,将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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