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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蔡×福、何×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案

发布日期:2019-03-15 点击数:155
        案件介绍:2018年10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文醉酒后去到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新南大街18号原味麻辣烫店内,无故掀翻该店桌子、设备,并对被害人岳某海实施殴打,后遭到被害人岳某海和刘某飞持麻辣烫店内的菜刀和啤酒瓶反击,期间,该麻辣烫店老板肖某旺从被害人处夺回该菜刀。随后,双方发生打斗,并致被告人何×文面部、额部发际线内、左前臂等多处划伤、擦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致被害人刘某飞左肘背、左髂部、左膝部、右膝部多处擦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蔡×福在看到何×文被殴打后上前帮忙,两人一同持刀对被害人岳某海、刘某飞等人进行追打。途中,被告人何×文因醉酒摔倒,并停止了追打;被告人蔡×福继续追打被害人岳某海至新南大街二巷内,并用刀捅伤其右腹部外侧致其盲肠破裂(经鉴定,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蔡×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何×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我所接受了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后高度重视,许光玉主任、许晓冰律师、李昱律师立即展开工作,组织案件会议认真讨论并制定辩护方案:一、立即尽快安排会见被告;二、向检察院、公安机关了解并查询案件指控的犯罪事实。
        经初步了解,蔡×福、何×文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事实确实存在,根据起诉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蔡×福可能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何×文可能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三位律师提出了如下方案:一、要求何×文、蔡×福根据事实认罪悔罪;二、建议被告人家属尽快与被害人积极协商,根据受害程度作出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三、与公诉人和法官充分沟通,建议被告人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后,根据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给予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接受了我所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蔡×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何×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委托人对该判决结果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