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 页 -> 典型案例>海商海事

海商海事

大型沿海集装箱班轮公司(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突然倒闭引起的系列案件

发布日期:2017-06-27 点击数:881
案情简介:
       港泰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国内沿海内贸集装箱班轮运输企业,港泰公司共有约103名员工,总部位于上海,另设广州、青岛、日照、泉州、太仓、南京、天津、台州、南通9个办事处。2015年2月上旬《航运界》等媒体报道称,包括其实际控制人在内的公司管理层集体失联,公司公章、财务账本、电脑服务器等全部已经转移,广州,天津,青岛,泉州等各港口办事处在未宣布公司倒闭的状态下一夜之间人去楼空。各个码头反馈港泰船公司已关闭了所有船舶航运系统。与此同时其公司尚在运营的七艘船只全部失去联系。船只上载满了上千货主的货物,价值几亿。港泰公司公司倒闭高管失联事件备受航运业内关注。
       港泰公司高管失联事件,引发航运业一连串连锁反应,从货主、货代、船代到码头、燃油供应商、船厂、银行等与航运相关企业,产生了严重影响。周崇宇律师、廖敏儿律师、李昱律师接受了中国外运广东有限公司及其黄埔分公司和货运分公司、广东中外运东江仓码有限公司的委托,处理港泰事件引起的一系列纠纷,具体如下:
       1、代表集装箱装卸码头方的案件:广东中外运东江仓码有限公司(下称仓码公司)是港泰公司班轮运输的广州地区的港口作业的合作单位,是港口经营人(码头)受港泰公司的委托对港泰公司集装箱班轮所运输的集装箱货物在码头进行相关作业,本应向港泰公司收取港口作业费,当港泰公司失联后,码头港口作业费取得将无法得到保证。风险发生后,本案律师指导当事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以及《合同法》、《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第四十条的规定,立即依法留置港泰公司委托作业的货物(包括集装箱),对到码头主张货物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按照其集装箱的大小和货物的价值情况对港泰公司所欠的港口作业费用提供适当的保证金。收取保证金的通知发出后,主张提货的货主立即提出质疑,并向政府有关部门信访,称仓码公司非法留置,更甚的是部分货主还通过堵路,妨碍港口祖业来给政府和仓码公司施加压力。本案律师以仓码公司代表律师的身份向政府和货主出具法律意见书,说明仓码公司对港泰公司委托作业的货物享有合法的留置权,并积极与或者谈判,最终各方在适当的保证金金额上达成妥协,最终使得仓码公司最大程度的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挽回了码头的部分损失。随后,本案律师代理黄埔分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港泰公司支付到期未付作业费,广州海事法院支持了仓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详见(2015)广海法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
       其中,就仓码公司留置集装箱货物,要求货主提供保证金的合法性问题,有一位货主青岛三龙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称三龙公司)向仓码公司提起非法留置船载货物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主张仓码公司留置货物不合法,要求返还保证金。案件通过一审、二审,法院支持了本案律师提出的观点,即仓码公司与港泰公司之间签订有《内贸集装箱港航班轮协议》,协议约定了仓码公司有权留置货物,而货物是否被仓码公司非法留置,应在《内贸集装箱港航班轮协议》解决,三龙公司无权提起是否属于非法留置。二审法院进一步认为,根据《物权法》的善意取得的规定,仓码公司可以依法留置货物。最终,法院驳回了三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本案律师当时紧急指导仓码公司留置货物是正确的,本案律师用自己专知识及时有效的为委托人减少了损失。【详见(2015)广海法初字第801号及(2016)粤民终316号民事判决。】
       2、代表在途货物货主的相关案件。中国外运广东有限公司(下称外运公司)向港泰公司订舱,托运113个集装箱货物,分别以“港泰91”、“港泰17”、“新三友1”承运,港泰公司向控告人签发上述货物运单运单,港泰公司为上述运单的合同承运人、“港泰91”上货物的实际承运人,实际控制着“港泰91”轮;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下称台州港泰)为“港泰17”上货物的实际承运人,实际控制着“港泰17”轮;三友控股集团海运有限公司(下称三友公司)为“新三友1”上货物的实际承运人,实际控制着“新三友1”轮。2015年2月8日,港泰公司突然停止经营,“港泰91”、“港泰17”、“新三友1”三轮原目的港分别为日照、青岛、日照,但三船均没有按照运单的要求将集装箱货物运送至目的港,而是在2015年2月8日关闭了船舶AIS信号。三船均停泊在台州港附近,“港泰91”船上装载控告人所属的82个集装箱、“港泰17” 上装载控告人所属的6个集装箱、“新三友1”上装载控告人所属的25个集装箱,总价值高达近2000万元人民币。在如此紧急的情况下,本案律师代表外运公司分别向广州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提起海事强制令申请,强制三艘船舶立即卸下货物返还给外运公司,并向广州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港泰公司、台州港泰、三友公司立即向外运公公司返还货物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与此同时,“港泰91”、“港泰17”、“新三友1” 要求货主支付约4000元/每个20尺柜、约8000元/每个40尺柜,否则拒绝将船舶靠泊或将集装箱及货物交送在途货物货主。港泰公司、台州港泰、三友公司的行为已经涉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以及侵占罪,本案律师又立即代表外运公司起草报案书,向有关公安部门报案。最终,在我们多方压力之下,三条船舶在台州、温州将货物卸下返还给外运公司,保护了我方当事人外运公司的最大权益。
       另外,外运公司还向港泰公司订了“恒辉2”轮1502S航次舱位,托运152个已装货的集装箱,装货港为天津港,卸货港为广东虎门港,离港日期2015年2月2日,原预计应2015年2月10日到达广东虎门港卸货。港泰公司失联后,“恒辉2”轮船舶所有人担心自身利益受损,没有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经本案律师多方查询,“恒辉2”轮停航在福建省泉州港附近。为了取回货物减少损失,外运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厦门海事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厦海法强字第4号强制令,并要求外运公司按照40尺集装箱货物每箱8000元、煤炭集装箱货物每箱4000元的标准,支付提货费。收到强制令后,“恒辉2”轮拒绝执行。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外运公司在本案律师指导下向“恒辉2”轮支付了提货费和装船费。在取回货物后,外运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恒辉2”轮方赔偿损失。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采纳了本案律师的观点,认为“恒辉2”方没有及时交付货物给外运公司已经违反及时交付义务;在强制令作出时,“恒辉2”方仍拒绝交还货物,已印证其是非法留置。最后,法院支持了外运公司的大部分索赔请求。【详见(2015)厦海法事初字第101号及(2016)闽民终874号民事判决。】
       3、代表集装箱出租人的相关案件。中国外运广东有限公司货运分公司(下称货运分公司)向港泰公司出租了一批集装箱用于经营国内集装箱班轮航线,由港泰公司支付相应租金。港泰公司失联后,“恒辉2”轮为经营天津港至广东虎门港的集装箱定期班轮。货运分公司在“恒辉2”轮上有55个集装箱,港泰公司失联后,“恒辉2”轮船舶所有人担心自身利益受损,将货物自行卸在中途港福建厦门肖厝港,非法留置集装箱及货物,强行要求货运分公司支付费用赎回集装箱。本案律师代理货运分公司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但“恒辉2”轮拒不执行该强制令,拒绝交还集装箱。为了减少损失,本案律师指导委托人在保留权利的情况下暂时妥协,支付了相关“赎箱费”。在集装箱收回后,为追回损失,立即代理货运公司将“恒辉2”轮船舶所有人等起诉至厦门海事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采纳了本案律师的观点,认为“恒辉2”方没有及时交付集装箱给货运分公司已经违反及时交付义务;在强制令作出时,恒辉2”方仍拒绝交还箱体,已印证其是非法留置。最后,法院支持了货运分公司的大部分索赔请求。【详见(2015)厦海法事初字第102号及(2016)闽民终875号民事判决。】
       另外,就集装箱案件,货运分公司在广州海事法院向港泰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港泰公司返还集装箱及赔偿损失,广州海事法院支持了货运公司绝大部分的请求,【详见(2015)广海法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在本案中,货运公司还向法院申请了海事强制令,要求将散落在全国各地(包括东莞虎门、青岛、天津、日照及部分在船舶上的)的集装箱强制交还给货运分公司。广州海事法院准予了货运分公司强制令申请,并作出了【(2015)广海法初字第210-38、210-29、210-30、210-31、210-32、210-33民事裁定书】,该强制令对货运分公司挽回损失发挥了一定的案件。
       4、代表货运代理公司的案件。中国外运广东有限公司黄埔分公司(下称黄埔分公司)与港泰公司签订了《内贸货物运输货运代理合同》,港泰公司委托黄埔分公司代理有关货物国内运输及相关业务,费用月结,港泰公司失联后,没有再支付代理费。本案律师向黄埔分公司主张代理费,并起诉至广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支持了黄埔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详见(2015)广海法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
       5、代表驳船承运人的案件。货运分公司与港泰公司签订《驳船合作协议》,港泰公司委托货运分公司安排珠三角港口至接驳点的驳船运输,由港泰公司支付相关运费。港泰公司失联后,没有再支付运费。本案律师代理货运分公司向港泰公司主张运费,并起诉至广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支持了货运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详见(2015)广海法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
“港泰事件”中,本案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运用法律手段最大化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次的法律应对经验能对以后处理相关航运企业高管失联或停止经营后引起的一系列问题起到相关的参考及模范作用,具有一定的意义。
 
 
 
 
 
 
 
 
 
 
 
 
 
 
 
 
 
                                               
 
                                       该案件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2016年度业务成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