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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合伙人许光玉律师应邀参加广州海事法院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13-03-11 点击数:663

        2013年3月7日,我所合伙人许光玉律师应邀参加了广州海事法院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会议包括三项内容:一、通报2012年海事审判情况;二、发布2012年海事审判工作亮点;三、对律师代表所提14个问题的反馈。

        会议围绕2012年共新收了1235一审诉讼案件,其中有15件案件的当事人协议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代表海事法院审判的公平公正逐渐得到了国外人士的认同,逐步改变国外当事人的对中国法院不信任的状况。许律师在会上提出:我所代理的台湾海上警卫队船舶与利比亚籍船舶碰撞的案件,事故发生地点不在中国水域,且两船船东都不在中国大陆,原告委托我们在中国申请扣船及进行诉讼,这是国外当事人国内法院对由不信任转变为信任的重要的里程碑。法院对涉外案件要利用契机,提高重视度,公平公正地及时审理,与广州海事法院争创“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海事司法品牌的目标相呼应。

        海事法院对律师代表们提出的问题进行的回复,许律师表示非常满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又解决了具体的操作问题,实用且具有可操作性。比如,申请人对扣船提供反担保的金额问题,不同法院不同法官都有不同的要求,申请人往往无法准确把握数额,广州海事法院在答复中明确根据船舶大小和航运市场租金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一个月的船期损失作为反担保,这对申请人确定反担保金额起到了重要的指引作用。此外,许律师还建议以书面形式进行回复以彰显法院的公开公正透明。律师代表提出的14个问题见附件。

 

附件:问题提纲

1. 如何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为律师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环境,如进法院检查律师证后是否还要检查随身物品,是否可以带水进入等问题。

2. 法院建立完善的签收文件制度问题。

3. 开庭时律师助理以及相关人员的旁听问题。

4. 律师助理代替律师到法院签收有关文件、其可否用律师印章签收送达文件问题。

5. 扣船的反担保金额确定的标准问题。

6. 如何确保审判时限问题。

7. 经上级法院改判或撤销的错案,原审承办法官确有重大过错的,法院对责任的追究制度问题。

8. 基金设立裁定中是否应明确各异议人的债权性质,责任人依法设立基金后其被扣押的船舶予以解扣问题。

9. 自然人起诉案件中,如何核对诉状和委托书的真实性问题,起诉人是否一定要亲自到法院签署诉状和委托书,如何建立律师对诉讼文书的责任制度问题。

10. 执行过程中,律师事务所代收执行款项问题。

11. 如何保证诉讼费的及时退还问题。

12. 保全中,轮候扣押的情况下,船舶被前扣船申请人申请拍卖,没有实际扣押船舶的轮候扣押申请人的扣船反担保是否可以退还问题。

13.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评估、检验费,但是,卖船申请人拒绝支付这些费用时,法院能否从申请人的担保金中直接划扣?不能直接划扣的,如何处理卖船申请人与评估、检验机构的争议?

14. 海事局在协助法院扣押船舶时,如果继续给予死扣船签证导致逃逸或者没有将查封记录登记在册导致船东继续办理抵押贷款,海事局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法院是否能协调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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