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 页 -> 理论研究>民事

民事

用法律来解开这个恶性循环的锁链――物业公司欠电费,供电部门停电,受损害的却是交纳电费的商户

发布日期:2010-03-10 点击数:437

作者: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 龙玉兰

最近,有一把利剑高悬于荔湾广场商户们的头上,而且有随时落下之势。那些按时交纳电费的商户却只能战战兢兢、提心吊胆、坐以待毙!这是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荔湾广场物业公司欠下巨额电费案引发的话题。

物业公司欠下巨额电费,供电部门要中止供电;停电势必导致商户受损,必然向物业公司索赔;但是商户明知物业公司不将电费交给电力部门,却不得不继续将电费交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以小部分商户不按时交纳电费为由,欠下巨额电费,老帐未还,新债不断地增加……恶性循环!

合同主体不同,法律责任不同,不可混为一谈

电费到哪里去了?本来这不应成为一个难解之谜,电费当然是交到供电部门。然而,在荔湾广场这块”硬骨头”上,广州市电力工业局为5100余万元的巨额电费的追讨,拿起了诉讼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荔湾广场那些及时交纳电费又要承受停电威胁的商户们不得不反复思索这个得不到答案的问题。事实上,交纳电费的商户最清楚,你既然因为没有一户一表,无法与供电部门形成供用电合同关系,不能把电费直接交到电力局,那么你只能向收取你电费的物业公司寻求这个答案。

前几日,荔湾广场物业公司诉60个小业主拖欠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管理费一案已获得胜诉,于是,物业公司有了拖欠电费的理由:是别人欠我,我才欠你!是否因为在1000多名商户中有60个小业主和50个大户没有及时交纳电费,物业公司就可以堂而皇之地不交电费?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力供应部门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向供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由于荔湾广场商场仅有总表,便只有物业公司与电力局之间签订供用电合同,物业公司是用户,每个商户与电力局之间没有达成供用电合同。自然,物业公司与电力局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约定,是不能约束商户的。如果由于用电方物业公司不履行义务,电力局依法定程序中止供电,由此造成商户的损失,商户既不能向电力局提起违约之诉,也不能提起侵权之诉一一电力局没有过错,却可以起诉物业公司。

商户既然与供电企业之间没有合同,为什么要交纳电费?这就是由物业公司和每个商户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来约定的,物业公司与商户之间是物业管理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物业公司向每个商户分别收取电费及其他费用,如此便决定了物业公司只能依该合同约定要求该名商户,而不能以张三没有交纳电费的违约行为来处罚及时交纳电费的李四。

不是链条的连锁反应

商户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电费,物业公司向电力局交纳电费,表面上看这是一条链,若其中一环出现”故障”,比如,物业公司将电费挪作他用;或者某些商户不按时交纳电费,而物业公司不愿或不能以其他费用来凑齐应缴纳的电费,则出现连锁反应,先是形成电费拖欠,拖欠到一定时候又带来违约金,在合理期限内再不交纳电费和违约金,招来电力局的断电,停电造成所有商户的损失,已交纳电费的商户向物业公司索赔。

但是,其实这不是一条真正的链,因为供电局向物业公司收取电费,不以商户向物业公司交纳电费为前提,供用电合同与物业管理合同是不同主体不同性质的两个法律关系,由于供电部门没有与商户签订供用电合同,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即使供电局停电导致了商户的损失,但是过错在物业公司,供电部门没有过错,所以,商户不能以停电造成损失向电力局索赔,电力局也不追究哪个商户没有交纳电费。

既然商户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是由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确定的,则应按双方的物业合同来明确权利义务,如果商户不及时交纳电费,是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能以此免除物业公司向供电部门交纳电费的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收取了电费,却不能保证经营应具备的连续用电条件,则构成违约,同样应承担违约责任,物业公司不能以其他商户没有交纳电费来免除其对该商户的违约责任。

然而,为何物业公司口口声声地称其拖欠巨额电费是因部分商户欠缴电费引起?这种说法故意混淆供用电合同与代收代缴协议,将两种法律关系纠缠在一起,有足够的蒙蔽性,民众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不免被表象所误导。

退一步讲,即使物业公司真是因为所有商户没有交纳电费而导致其在履行与电力局的供用电合同时违约,也不能以此免除其向电力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应另行依物业管理合同追究商户的违约赔偿责任,因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荔湾广场的法律顾问说的“没有锅里的,哪有碗里的”,应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个人之见。

谁有权索赔?向谁索赔?

什么情况下商户可以向供电门索赔呢?

当电力局与商户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又与物业公司签订代收代缴协议,物业公司作为代理人不及时将商户交纳的电费交给电力局,而电力局不问青红皂白地对所有商户中止供电时,按时交纳电费的商户可以电力局违反供用电合同为由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诉讼中也可以将物业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物业公司同时也是商户交纳电费的代理人,收取了电费却不交给电力部门,其代理有过错。相关法律依据为《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3条之规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对已实施的民事行为负连带责任的,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列为共同诉讼人。”

什么情形下物业公司可以商户没有交纳电费来抗辩电力局?

只有在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有免责条款:约定商户不向物业公司交纳电费时物业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或者以商户向物业公司交纳电费为物业公司向电力局履行义务的前提。

另外一种情形便是,电力局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是代收代缴协议,电力局以物业公司没有按时足额交纳电费、没有履行代理职责造成电力局损害而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时,物业公司可以商户没有交纳电费的事实来证明其代理行为没有过错。

什么情况下电力局可以对商户中止供电?

只有当电力局与商户签订了供用电合同,且在查清了谁欠电费,又经合理催告该欠费者仍不交纳电费及违约金时,电力局方可对欠费者采取相应措施,直至停电。电力局停电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能源部颁发的《加强电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对经多次催交,仍不交纳电费的用户电力企业可按规定停止供电。停电前,应书面通知欠费者,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停电的,停电引起的损失由欠费者自负。”

供电企业如何防止损失的扩大?

根据《加强电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为防止电费前清后欠或长期拖欠,电力企业应根据商品交换和互不占用资金的原则及用户信用程度,改革电费收费方式,确定电费结算方式。对大宗工业用电要坚持每月分次划拨电费的规定;对长期拖欠电费的用户,可采取下列结算方式和措施:(1)收取电费保证金;(2)采取预付电费制;(3)有帐务往来的,可商订价款互抵协议;(4)提倡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方式;(5)由供、用、银行三方商签每月电费定期划拨协议;(6)其它有效方式。”该规定反复强调回收电费,可见大用户拖欠电费的情况是严重的,也指出了一些可用的措施。

供电部门对付欠费用户,比如荔湾广场,常常不免陷入怪圈之中,就是旧帐未了,又添新帐,正象电力局有关人士说的,所谓停电,只是一种手段,为的是收回欠费。但是,停电在实际中很难实行,尤其是对那些影响较大的用户,荔湾广场1000户以上的商户,其中只有不到十分之一的商户欠电费,停电殃及无辜,岂不是“天下大乱”?所以,政府部门反复协调,电力局数次发出停电通知,却变成“狼来了”的故事。不能断电,在继续使用中自然要发生新的电费,物业公司不按时交纳,欠费金额越来越大,滚雪球一般。

电力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采取了查封财产、银行帐号等办法,但收效甚微,仅扣划到5万元对于5000万元以上的债务,简直是杯水车薪。

类似的情况并不止荔湾广场一家,所以能源部专为此制定回收电费的规定。电力部门除了被动地以停电的“威胁”来让用户挤牙膏似地交一点电费,应当更主动地想办法对付这种欠费“老赖”,也是有办法可想的。比如,荔湾广场的1000多商户每月都得向物业公司交纳超过百万元的费用,这是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务,依法是可以申请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第67条规定“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第69条规定“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这种执行是没有什么障碍的,因为符合第三人的意愿,第三人不会提出异议。荔湾广场的商户就强烈要求电力局直接收取电费,他们不想将电费交给已经欠下巨额电费的物业公司,去填补一个无底的深渊,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如果物业公司依然将电费据为己有,而不交到电力局,拖欠电费越来越多,况且过去的老帐也够吓人的,何时能还清呀?商户依然要随时受到停电的威胁。商户现在却处于一种尴尬境地,不得不依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将电费交给物业公司,因为在商户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合同未终止之前,商户不及时将电费交纳给物业公司,将造成违约而承担法律责任。商户是否可以终止与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合同呢?不能,因为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并与之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是法律赋予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而商户是租户,不是业主,荔湾广场商场的业主是商场的建设单位。即使该物业公司的选取聘违法,是发展商指定的,违反了《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商户也只能向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其依法作出处理,而无法行使另行选聘物业公司的权利。

商户期望电力局申请法院执行作为案外人的商户对物业公司的到期债务,正是出于一种良好的愿望(此外,商户们还可以起诉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并非束手无策)。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务,既保护了电力局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商户因停电而受到损害时不得不向物业公司索赔而增加诉累,还可以促使物业公司尽快履行债务。

电力局亦可考虑为每个商户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荔湾广场及类似大型商场拖欠巨额电费的症结在哪里?主要原因在于物业管理公司,客观上也与没有使用一户一表有关。按照电力局的说法是,该种办法操作起来具有一定难度,原因之一是电力局原已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供用电合同,要求按总表数目交纳电费;之二是,即使实行一户一表,空调电梯等仍然要各商户来分摊,与不安装各户的用电计量装置的收费相去不远。上述二点理由都不是障碍,其一,供用电合同可以变更;其二,高层住宅小区也有电梯用电的分摊,并没有因此而不给每一户安装计量装置,总表只是作为分摊电费的依据,不会因为安装了一户一表就无法分摊了,其实,荔湾广场内物业公司为部分商户安装了分表,当然空调用电量大,物业公司不尽职的话,拖欠电费依然不可避免。

可借鉴房地产预售款的管理办法,由电力局、行政主管部门、银行、物业公司、商户协商由商户将电费交到一个指定的由银行监督的帐户,物业公司除了可将该款交给电力局外,不可挪作他用。

类似荔湾广场的情形并不鲜见,如何防微杜渐,本人只是管见。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