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 页 -> 典型案例>行政

行政

清远海事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2-17 点击数:954
        林某因不服英德海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清远海事局提出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林某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英德海事处和清远海事局的决定并赔偿其损失。清远海事局和英德海事处共同委托我所代理本案。
        我所在分析林某提供的证据和我方当事人的材料后,认为林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1)英德海事处处罚对象是某公司,而非林某,林某不是本案适格原告。(2)英德海事处作出的处罚决定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合法。(3)清远海事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也是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4)英德海事处没有要求某码头不得装卸林某船舶的货物。林某所称的延迟装卸货物产生的损失与英德海事处无关。
        我所根据上述答辩观点起草了答辩状,组织了一套完整的证据,在法定时间内提交前述材料。法院及时把我方答辩材料送达给林某。2016年10月31日上午该案开庭审理,但林某缺席审判,法院当庭作出裁定视林某自动撤诉。


        附件:原告起诉状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