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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海事

处理船员劳动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探讨 ----疫情下如何快速执行船员工资

发布日期:2020-07-18 点击数:167
【案情简介】
          原告许炳顺、郭为递等11名船员在被告深圳市源汉达船员运输有限公司(下称源汉达公司)光船租赁的九江市威泽船务有限公司(下称威泽公司)所属“玉茗100”轮上任职。源汉达公司因为经营困难,从2019年2月份起开始拖欠船员工资。2019年6月,“玉茗100”轮停止运营,船舶在广州南沙二虎锚地抛锚。船舶停止运营后,部分船员离船,部分船员继续在船上工作。
          2019年9月份,包括已经下船解职的,以及仍在船上任职的共11名船员一同委托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周崇宇、刘亚萍律师代理此案。一些仍在船上任职的船员向代理人反应,因船东停止向“玉茗100”船上供应燃油、淡水等物料备品,“玉茗100”现处于缺油、缺水、缺电的状态。但是担心船舶没有人看管,海事局考虑安全问题并不同意船员解职离船。船员们的情绪很大,他们迫切希望能够尽快离船回家。
          原告代理律师在接受了船员们的委托后,立即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源汉达公司和威泽公司支付欠付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其利息。同时,原告代理律师将船上船员的状况向法院反应,请求法院立即扣船。法官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马上约谈了源汉达公司的负责人和原告代理律师。最终,源汉达公司表态会负责看管船舶,船员们也在9月初陆续离船。
          本案中,大部分船员已经长达半年没能领到一分钱工资。在一审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为了让船员能尽快拿到钱,在法院的主持下,两次与源汉达公司协商和解。但由于源汉达公司不能立即付款,船员们也因长期拿不到工资,丧失了对源汉达公司的信任,最终调解未果。
          2019年12月31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源汉达公司支付欠付的工资及其利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其中拖欠的工资本金对威泽公司所有的“玉茗100”船具有船舶优先权。
          与此同时,该“玉茗100”轮在该院其他案子中已被扣押,挂网拍卖,拍卖时间是2020年2月13日,船员已经在进行债权登记。因源汉达公司在其他案件中被执行,法院穷尽手段后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船员虽然拿到胜诉判决,但对于没有优先权的部分债权,仍面临着因源汉达公司无财产可能执行不到的问题。而具有船舶优先权的部分债权,如果按照正常途径等“玉茗100”轮拍卖成交,船员可能需要经过漫长的等待才能拿到钱,但船员却急切等着拿到钱回家过年。考虑到上述情况,原告代理律师和法院联系,巧妙变化思路,由法院的公信力作保障,各方积极促成有购船意向的买家与威泽公司达成“玉茗100”轮买卖方案,由买家将全部购船款汇入法院账户后撤销拍卖,11名船员与源汉达公司达成和解后直接向法院申请划款。这样的操作既打消了各方的顾虑,促成了买卖双方的交易以及船员与源汉达公司之间的和解,也避免了漫长的船舶拍卖程序,帮助船员能迅速拿到工资回家过年,切实保障了船员们的利益,化解了社会矛盾。
          事后原告代理律师了解到,部分船员因疫情原因无法外出工作,春节前拿到的工资对他们帮助很大,船员们对律师和法院的工作十分认可,并向广州海事法院赠送锦旗表示感谢。该案件广州海事法院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也进行了报道。
 
【代理意见】
          在诉讼过程中,源汉达公司主张其在2019年6月15日已经向原告发出过解职的船员调遣令,工资应计算至2019年6月15日止。原告认为其主张不能成立。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源汉达公司并不能提供其已经向原告发出解职通知的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次,源汉达公司所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没有与原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源汉达公司并不能据此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的下船时间,也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应该以原告主张的离职下船时间为准。
          部分船员在“玉茗100”轮停泊期间有过短暂的离岗下船,船员中途离船期间的工资是否应该正常支付?原告认为,船员中途离船是因为“玉茗100”船上的燃油、淡水等物料备品供应不足,源汉达公司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为船员在船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该责任在于源汉达公司。因此,船员中途离船期间的工资,源汉达公司应该正常支付。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源汉达公司向船员支付欠付的工资及其利息,其中工资计算至原告主张的离职下船时间;对于其中已经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3名船员,法院未支持其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对于另外8名船员,法院判决源汉达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院同时判决原告债权中欠付工资的本金对威泽公司所有的“玉茗100”船具有船舶优先权。

【裁判文书】

【案例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最大的争议是船员的工资应该计算到什么时候。源汉达公司认为其在2019年6月15日已经通知船员解职,且船员在中途有离船的情况,工资只应该计算至2019年6月15日。原告认为,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论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还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都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用人单位不能随心所欲。因此,法院认定工资应计算至原告主张的离职下船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船员从一开始的诉求就是要尽早拿到钱。他们其中大部分人,已经长达半年没能领到一分钱工资,长期未能拿到应得的工资,部分船员情绪很大。在一审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为了让船员能尽快拿到钱,在法院的主持下,两次与源汉达公司协商和解。但由于源汉达公司不能立即付款,船员们也因长期拿不到工资,丧失了对源汉达公司的信任,最终调解未果。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代理律师了解到有第三方买家同意购买“玉茗100”船。因源汉达公司在其他案件中被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未能查到源汉达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船员虽然拿到胜诉判决,但对于没有优先权的部分债权,仍面临着因源汉达公司无财产可能执行不到的问题。“玉茗100”轮如果按照正常拍卖途径,船员可能需要经过漫长的等待才能拿到钱,但船员却急切等拿到钱回家过年。考虑到上述情况,原告代理律师和法院联系,巧妙变化思路,由法院的公信力作保障,各方积极促成“玉茗100”的成交变现以及11名船员与源汉达公司的和解,避免了漫长的船舶拍卖程序,帮助船员能迅速在春节前拿到工资,切实保障了船员们的利益,化解了社会矛盾。

【结语和建议】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发现源汉达公司在用工方面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情况,包括公司保存的船员聘用合同上船员的签名并非船员本人所签,以及在船舶暂停运营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与船员解除劳动合同等。目前,由于船员在岗位的流动性比较大,航运企业往往并不重视与船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规范用工,这些导致了企业在事后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因此,律师建议航运企业改变观念,规范用工,依法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与船员解除劳动合同等,从而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另外,在本案中,船员由于长时间不能拿到工资,与公司的矛盾积累越来越大,无论是船员还是公司,在一开始时都十分情绪化,这样反而不利于案件的处理。律师在代理船员处理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时,面对这种情形,应该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劝解当事人合法维权、理智维权,尽量化解双方矛盾,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