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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海事

海洋工程连环债务,多年诉讼终于解决

发布日期:2020-02-18 点击数:174
          我所受到一案件实际施工人的委托,就其与违法分包人宜昌A和深圳B、转包人、发包人即业主系列海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进行代理。在2014年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青岛海事法院以该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管辖为由,移送并不予审理。2014年实际施工人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起诉并受理,2015年7月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以该案不属于其管辖为由裁定移送回青岛海事法院审理,青岛海事法院审理了该案。将近2年的管辖权诉讼青岛海事法院终于审理了本案。
          本案涉及的工程无效合同以及无效合同业主、发包人、违法分包人、转包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以及在无效合同下船舶停工损失的责任赔偿问题,法律关系非常复杂。我所许光玉律师充分了解本案的事实,以及在工程中发包、转包和分包各个环节的细节和对船舶停工损失的原因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发包人、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主张权利。由于我方举证比较充分,青岛海事法院判决基本支持实际施工人的基本请求,但是,对各被告责任的承担以及对船舶停工损失的赔偿有异议,决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焦点逐一进行分析,2017年11月作出判决,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支持实际施工人的船舶停工损失金额有415.8万元不当,应变更为562.8万元,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由于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判了违法分包人深圳B承担支付责任,其它公司无需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违法分包人宜昌A可能会支付给转包人工程款,而违法分包人深圳B在难以偿还实际施工人的债务,而又难以实现对转包人的债权,导致该判决巨额款项成为一纸空文的法律风险。在与违法分包人深圳B、转包人的合同关系中有仲裁协议,我所许晓冰律师接受了违法分包人深圳B委托立即申请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及时向武汉海事法院冻结了违法分包人宜昌A应付给转包人900万元款项,2018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基本支持违法分包人深圳B的请求,并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船舶停工的责任,要求转包人支付工程欠款42,507,000元,船舶停工损失4,973,463.6元及利息。裁决后我们立即申请武汉海事法院执行,在武汉海事法院努力下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已执行完毕,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基本得到保障,最近执行工作完成,本案划上圆满句号,连环债务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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