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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粤能船务公司诉广东顺峰船务有限公司、清远市远丰船务有限公司确认船舶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2-02-15 点击数:534

                   深圳粤能船务公司诉广东顺峰船务有限公司、清远市远丰船务有限公司确认船舶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

        2009年8月10日,8名“正阳”轮船员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向广州海事法院(下称法院)提出诉前海事保全申请,法院裁定扣押广东顺峰船务有限公司(下称顺峰公司)所有的“正阳”轮,并向该船船长、顺峰公司送达了该裁定和扣押船舶命令。2009年10月26日,深圳市粤能船务有限公司(下称粤能公司)对顺峰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顺峰公司支付3420万元及利息。11月4日,法院准许粤能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禁止顺峰公司所属的“正阳”轮转让、抵押和设定其他权利。而“正阳”轮于10月20日由顺峰公司转让给清远市远丰船务有限公司(下称远丰公司),并于10月27日办理了船舶注销登记, 10月30日在清远海事局办理所有权登记。粤能公司认为,顺峰公司在船舶被扣押期间将“正阳”轮转让,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属于恶意窜通、损害粤能公司合法权益的合同,请求法院确认前述船舶买卖合同无效,远丰公司向顺峰公司返还“正阳”轮。一审判决确认前述合同无效,但以法院此前民事裁定书并未限制顺峰公司使用“正阳”轮为由驳回粤能公司有关责令远丰公司向顺峰公司返还“正阳”轮的诉讼请求。后粤能公司、远丰公司均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远丰公司的上诉请求,支持了粤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责令远丰公司向顺峰公司返还“正阳”轮。

        许光玉律师、李振海律师作为粤能公司的代理人,通过证据保全等方式充分举证证明顺峰公司和远丰公司之间的船舶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粤能公司利益的合同,并且也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驳斥了远丰公司关于粤能公司没有诉权以及远丰公司善意取得该轮的观点;紧紧围绕法律规定,充分阐述船舶转让合同无效后远丰公司应当返还船舶的理由,并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国有企业3000多万元债权不能受偿分文的风险。

       

        附件:1、(2010)广海法初字第90号一审判决书

              2、(2010)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98号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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