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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许光玉主任、李昱律师代理的浩骏轮油污案入选广州海事法院2019年十大典型案件

发布日期:2020-05-27 点击数:217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涉案船舶遭遇台风而沉没,事发突然,海事行政部门为了保护海洋环境需要紧急采取措施,往往不能与船东协商确定费用,很少能签订书面合同。围绕索赔主体和清污费用金额,各方争议很大。首先,对于索赔主体。实践中由海事行政部门调派清污公司清污,就费用有三种索赔模式。一种是由清污公司直接索赔,另外一种是由海事行政部门统一索赔,还有就是二选一。各种索赔模式均有利弊,第一种模式可能造成同时有多家公司进行索赔,费用交叉重叠,增加当事人诉累和案件查明难度,优点是海事部门比较超脱,有利于其进行监督。第二种模式缺点是海事行政部门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利于其行使行政职权,也不利于案件事实查明,优点是索赔主体统一、单一。广州海事法院对此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认为海事行政部门还是清污公司均可以,具体由当事人选择。其次,费用金额的确定。这是此类案件审理的最大难点,因为事发突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证据亦是单方形成,没有对方确认,而海事行政部门也参与其中,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之嫌,导致其出具的证据证明力不高。在实践中,由于没有统一的清污船收费费率,各方争议很大,案件审理中费率的确定也因人因案而异,不利于类案类判。本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与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等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一案的情况,深入了解行业的实际情况,咨询专业人士,参照紧急救助合同和拖航的费率,最终认定珠海海事局主张的费率过高,并进行调整。

          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  原告:珠海海事局。被告:广西北海市浩骏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骏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平潭公司)。珠海海事局提出诉讼请求:浩骏公司和人保平潭分公司连带支付原告清污防污费等费用1,950,799.60元及其利息。浩骏公司辩称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根据保险合同应由人保平潭分公司应承担支付相关防污清污费用的责任。人保平潭分公司辩称,珠海海事局无权直接索赔,应由具体的清污公司索赔,另外主张费用不合理,特别是清污船舶费用。审理查明,“浩骏”轮的所有人浩骏公司,其向人保平潭公司投保了沿海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保险金额320万元,保险期间涵盖事发时间。2014年9月16日,“浩骏”轮因受台风“海鸥”影响,航行至珠海三灶机场南海域,货舱进水后倾覆沉没,船上燃油泄漏入海,造成事故海域污染。9月17日,珠海海事局就本案沉船事故造成的油污指定安和公司立即参与防污、清污行动,还指定海粤珠海分公司派遣船舶到沉船现场监控油污泄漏情况。由此产生的费用,两公司均确认由珠海海事局统一索赔。原告主张如下费用:“华盛油3”轮租用20日共80万元。人保平潭公司认为该轮日租金极高,因为船舶光租租金2年才12万元。租船期租合同显示:安和公司向珠海市盛泰船舶燃料有限公司期租“华盛油3”轮,每天租金4万元,盛泰公司保证船舶配备有效的船舶证书,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配备合格的船员并支付工资和购买社保,租期从2014年9月18日起至“浩骏”轮清污工作完成时止。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载明,船舶出租人为黄石市鄂东海运公司,承租人为盛泰公司,租金12万元,租期2年。除上述争议费用外,其他费用法院认定为365,324.50元。广州海事法院经认为:本案是一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珠海海事局作为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环境因船舶沉没而面临重大污染的情形下,可以安排清污公司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由于参与清污的两家公司均由珠海海事局指派,该两家公司亦同意由珠海海事局统一索赔,珠海海事局就此可向油污责任人索赔。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可直接向被告人保平潭分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原告主张每天按4万元的标准收取“华盛油3”的使用费,因该轮光租租金2年才12万元,因此每天4万元的收费标准明显过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与被申请人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等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一案的情况和行业的实际情况,本院最终确定作业费率按每小时每马力3元,待命费率为作业费率的一半。该轮作业时间156小时,待命时间348小时,功率296马力,计算出使用费为293,040元。外加其他费用365,324.50元,共计658,364.50元,浩骏公司作为船舶所有人应予赔偿,人保平潭分公司作为油污险保险人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在实践中,由于没有统一的清污船收费费率,各方争议很大,案件审理中费率的确定也因人因案而异,不利于类案类判。本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与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等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一案的情况,深入了解行业的实际情况,咨询专业人士,参照紧急救助合同和拖航的费率,最终认定珠海海事局主张的费率过高,将其调整至作业费率每小时每马力3元,待命费率为作业费率的一半。判决后,原被告均很满意并自动履行判决,效果很好。本案的审理为将来油污事故索赔提供了指引,亦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参照的标准,可能会成为此类案件审理参考标准。本案的的成功处理,很好地平衡了海事行政机关和责任方的利益,将来类似事故处理提供了依据,促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注:本文著作权归广州海事法院,内容仅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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