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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光玉主任应邀参加广州海事法院2018年海事审判新闻发布会、“一带一路”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座谈会

发布日期:2018-08-30 点击数:853
        2018年8月24日,广州海事法院在新办公楼隆重举行2018年海事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和座谈会,广州海事法院的叶柳东院长、  王玉飞副院长主持会议,各审判庭庭长、副庭长,以及各个港航企业、律师、银行业、保险代表、咨询委员会的专家参加会议。会上叶柳东院长,介绍了2018年度广州海事法院海事审判的基本情况,对2017年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特点进行了总结,并对在海事审判中发现的有关法律问题提出了建议,会议内容丰富、务实,具有较好社会效果。
        在新闻发布会上,我所许光玉主任对公众所关注的海洋环境保护问题向发布会提问:
        1、关于海洋环境污染赔偿的举证问题,许主任认为,在海事审判中,污染损害的举证问题是最为困难的,导致全国海事法院审理的海洋污染损害案件面临举证难、索赔难、审判难的问题。这关系到污染受害者收集证据的意识、能力以及专业水平,甚至有些污染事故发生后,污染受害者不是考虑如何收集证据,而是向政府闹事,丧失了收集证据的宝贵时间,如蓬莱19-3重大污染案件中,渔民的索赔因缺乏证据几乎全军覆没。再者,律师如何去收集证据,指导当事人收集什么证据才符合法律的要求,现实中十分困难。例如,“塔斯曼海”轮污染案,对于“塔斯曼海”轮案件导致的索赔,法院几乎只支持了鉴定费用。国家海洋生态的损害索赔进行了详细的鉴定、勘验,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法院仍不予支持,关键是鉴定报告是否符合法律证据的要求。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缺乏基本的法律思维,作出的鉴定报告不可用,不符合证据的要件,不被法院接受。这种情况与国家对海洋环境保护的高度要求背道而驰,且实践中污染受害者以及海洋资源的索赔困难重重,与国家要建设“蓝色清洁海洋”的目标不相匹配。对此,法院如何审核污染损害证据、包括证据的收集、形式、内容、索赔范围等等,这是值得法院考虑的问题。许光玉主任认为,如果有必要,可以考虑由海事法院所牵头的国际私法研究中心,以油污索赔指南的形式,予以适当的指导,以避免污染索赔中所走的弯路以及无谓的败诉。对此,叶院长回答许光玉主任的提问,并同意许光玉主任的建议,对污染损害案件的证据组织、认定,以及其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尽量保护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利。
        2、对污染者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许光玉主任提出,在中国沿海20多年的重大污染损害案件中,尽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对造成污染重大损害的责任人,应于刑事责任追究,然而在现实中并没有污染者追究过刑事责任,会出现如上述所说的,由于证据问题,即使污染责任胜诉,刑事责任也不用承担。也就是污染不承担责任,甚至责任很小,这样不符合国家现在的国策,以及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所以重大污染责任者的刑事,应当列入审判的范畴。对此,叶院长作出解答,对重大污染责任者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海事法院是否该审理刑事案件,还在考虑中,而宁波海事法院已经创造先例,审理了第一宗刑事案件。该问题可以从这个开端,协调司法审判机关,商定如何开展这项工作。
        新闻发布会结束后,由广州海事法院主持座谈会,会上许光玉主任点赞了海事法院在近年来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具体体现在下列五方面:
        1、海事审判的影响力大大提高。广州海事法院团队在立案、审判、执行保全等程序方面,依法公平公证高效地处理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解决大量的海商海事争端,得到社会包括国外当事人的肯定。许主任认为,要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其实不是单只是建设一个机构,而且要树立是一个社会,业界对它的认可度。如英国的伦敦海事仲裁,在协议仲裁条款中、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就会想到伦敦仲裁。同理,在海事审判中,无论是否与中国有连接点,都想来中国诉讼、仲裁的话,司法中心的凝聚力自然而成。中国的海事审判经过了30多年的发展,培养大量的人才,海事司法审判中心实现不是梦想。从广州海事法院历年案件数目上看,案量在两位数的增加,可以说明这一点。
        2、海事法院的执行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执行难是法院的老问题,广州海事法院的执行团队想尽一切方法,采取一系列手段,以求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大量的执行难案件得到解决。
        3、案件调解成效好。调解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一环,也是解决当事人争端、创造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调解既可平息纷争,也可以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避免诉累,好处多多,也是中国与国外不同的特色。海事法院的法官在审判案件中,调解发挥了重大作用,调解率在不断升高。
        4、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经验丰富。广州海事法院是审理污染损害案件较多,经验比较丰富的法院。在公益诉讼中作出了影响较大的判决。对此,希望海事法院继续总结该方面的经验,更多与各方面如律师、鉴定人,海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多次讨论、交换意见,以继续完善该方面的司法审判能力。
        5、准确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海事法院成立时,曾受理行政案件,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将行政案件审判划归一般法院。经过调研,海事行政诉讼案件于2012年归回海事法院。实践证明,由海事法院审理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是正确选择。在海事法院审理的审理海事行政诉讼案件中,发挥高效、准确、专业的特点,让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信服。

        另外,许光玉主任提出几点建议:
        1、关于庭审笔录的公开问题,许光玉主任认为,如果不涉及国家秘密、公开审理的案件,庭审笔录应当准许当事人复印,以体现阳光审判。复制庭审笔录利于当事人了解本案双方观点及事实问题,也有利于双方律师起草代理词。叶院长当场表示,接受许光玉主任的建议,以后所有审判庭准许当事人、律师复印庭审笔录。
        2、关于执行款项、退费的支付时间问题。许光玉主任认为,在执行款项已经到达海事法院账户后,应当尽快完成内部审批手续,将款项尽快汇给当事人,以提高法院公信力。叶院长表态,要加强财务的管理和提高财务的效率,尽快将执行款项、该退的诉讼费及时返还给当事人。
        3、关于鉴定机构的选定问题,海事法院审判涉及多个专业机构,在省高院的鉴定人名册不能满足审判鉴定的要求,这就会出现可能摇珠选定的鉴定机构因不专业不能胜任鉴定的问题,作出的鉴定报告不能被法院接受。个别鉴定单位开出天价鉴定费的情况,增加当事人负担,因此法院在选择鉴定机构时,也可以考虑根据案件的专业具体情况,在双方协商鉴定机构时,法院主动推荐一些鉴定机构,如果双方接受的,尽管不在法院的名册中,也应当予以采纳。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能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叶院长认为确存在上述问题,该建议应当予以考虑。
 
                         
                                                                         新闻发布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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