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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建动态

台湾人跑来大陆讨说法

发布日期:2018-02-05 点击数:442
        2011年5月12日,全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All Oceans Transportation Inc.)所属的“柏明”轮在台湾台南国圣港与正在执行巡逻的台湾海巡署所属的“台南”舰发生碰撞,“台南”舰严重受损。保险人台湾产物保险公司(下称台湾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对“台南”舰船东进行理赔,取得代位求偿权。
        问题是,台湾保险公司在台湾法院提起诉讼,向台湾地区法院申请扣押“柏明”轮,但未获得法院批准,台湾保险公司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故委托我们海建律师事务所(下称海建所)向中国大陆海事法院申请对“柏明”轮扣押。
        海建所受到委托后,由许光玉、周崇宇、廖敏儿律师组成律师团队,对“柏明”轮的航海路线进行跟踪。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在深圳港扣押“柏明”轮,要求提供750万元美金担保。广州海事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许台湾保险公司申请,对“柏明”轮实施扣押。
        船舶扣押后,我们代表台湾保险公司在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柏明”轮方以事故发生地在台湾,当事人在台湾,广州海事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提出异议。广州海事法院认为尽管事故发生地在台湾,但扣船地在大陆,大陆法院依法管辖权,裁定驳回异议。“柏明”轮方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院。广东省高院维持一审裁定,确认广州海事法院具有管辖权。
        在广州海事法院起诉后,台湾保险公司要求向台湾地区法院撤回原诉讼,但因“柏明”轮方不同意,法院未准许,两地法院都对同一案件进行审理。
        为避免重复索赔,台湾保险公司在台湾法院仅对“台南”舰部分损失进行索赔,大部分损失索赔在广州海事法院进行。
        台湾法院作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台南”舰与“柏明”轮分别承担75%和 25%的责任。
        广州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台南”舰应承担45%的责任,“柏明”轮应承担55%的责任,双方均不服该责任比例,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院受理后,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认为该案件不仅专业性强且法律关系复杂,应作为示范案件审理。因此,广东省高院决定开庭向社会现场直播,体现大陆法院公开、公正、公平审理案件。双方律师在庭审中围绕法庭总结的焦点问题进行激辩:
        1、本案适用法律问题。事故发生地在台湾地区海域,双方均认为应当适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STCW公约》,但保险人代位求偿应适用《英国法》或《台湾法》?
        2、本案碰撞责任承担比例问题。“柏明”轮方认为“台南”舰为让路船,而“台南”舰认为“柏明”轮为让路船。权利船和义务船如何认定?
        3、台湾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否合法?该问题是否适用中国大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4、“台南”舰方因碰撞造成的损失如何确定?
        5、台湾法院判决责任比例以及台湾海洋大学鉴定报告是否可作为证据? 
        在庭审中,旁听席坐得满满当当,静听双方律师激烈的辩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在某个程度上也改变境外少数人对中国大陆法院的偏见,取得正面的宣传作用。目前,该案仍在二审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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