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 页 -> 海建介绍>海建动态

海建动态

许光玉律师应邀参加广州海事法院2017年海事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17-09-14 点击数:316
        近几年来,我所许光玉律师皆受广州海事法院的邀请参加年度海事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和座谈会。2017年8月4日,许律师应邀参会议。会议由广州海事法院院长叶柳东主持,与会人员有副院长黄伟青、副院长王玉飞、审管办主任陈国威、审监庭庭长倪学伟、海事庭庭长徐元平、深圳法庭庭长程生祥、珠海法庭庭长韩海滨、办公室主任叶祖喜、宣传办公室主任赵宗文、中国贸促会副会长卢鹏起、广东省贸促会会长林涛、广东省贸促会秘书长熬妍、中国海仲委副秘书长陈波、中国贸促委香港中心秘书长王文英、广东海事局法规处副处长李华文、广东省海洋局王燕军、广州海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董寿山、许明、代磊、方同林、刘韶红、陈秀玲、占小青、曾二秀、陈忠谦、张敏、王昊、新闻媒体广州电视台、法制日报、南方日报、广州日报、羊城晚报、中国改革报、国际广播电台代表50多人参加会议。
        会上,叶柳东院长介绍了广州海事法院2016年海事审判,如何贯彻我国海洋强国战略、“一带一路”战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服务取得的成就。由黄伟青副院长发布广州海事法院服务保障“一国两制”下香港回归20周年十大典型案例以及2016年海事审判情况通报。由王玉飞副院长宣布广州海事法院2016年度十件大事、十大典型案件和十大调研成果。由黄伟青副院长代表广州海事法院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签署关于建立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合作备忘录,接受记者提问,对提出问题作出精辟的回答。
        值得我所荣幸的是在上述典型案例中,有一部分是来自我所办理的案件。如“瓦莱达”轮(M.V. VARADA BCESSING)案是作为广州海事法院成立以来,甚至是全国海事法院历史以来拍卖最大的船舶,载重吨达30万吨。在扣押过程中,船东弃船,根据海事法院委托我所代为部队管理该巨型油轮。期间,船舶经受了两次强台风吹袭,在我所与有关方共同努力下,保证该轮的安全顺利拍卖。不但维护了船东的利益,还保障了各债权人的利益,备受媒体和社会的关注,不愧是典型的案例。又如“夏长”轮(M.V. TRAN SUMUER)的重大污染油污案件,漏油量达610.938吨,由我所代理了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珠海海事局、港澳流动渔船、珠海万山渔民养殖户以及养殖单位280多个诉讼主体参加起诉,广州海事法院组织了海事庭、行政庭、珠海法庭、汕头法庭进行审理。开庭时间长达近一个月,法院和双方当事人都意识到,本案如果通过判决解决,不仅审判工作量巨大,而且时间长,并可能会一审、二审或者再审。经过法院调解,与委托人沟通,与对方律师多次的磋商,最终全部达成和解协议:珠海海事局的清污费用由“夏长”轮船东在设立的基金外支付,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以及养殖捕捞等油污损失由“夏长”轮船东在设立的责任限制基金中支付,维护了280多个弱势诉讼群体的合法权益。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为确权之诉;如果280多个诉讼主体中其中一个调解不成功,将会前功尽弃,对调解工作是一个严峻的考验。所以,在如此大量的案件中要求全部调解成功,在司法实践中是罕见的。此案调解成功是法官和律师们智慧的结晶,为减少诉累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稳定,保护海洋环境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座谈会上,许光玉律师应邀作为律师代表发言,许律师认为,海事法院对香港回归后20年十大案例以及2016年海事审判、十大事件、十大典型案件的总结是精准的。海事法院在几十年的审判工作中认真审理案件、公平公正地对案件作出了判决。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境外,包括港澳台都产生了巨大的正面影响,广州海事法院的涉外案件增加以及所占比例在不断扩大,说明涉外当事人对广州海事法院审判的信任。在司法审判中也培养大量的法官人才。法院不仅做好审判工作,而且针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并通过中、英、葡文对照本的方式通报给社会,让社会更加了解法院的审判动态,以及对有关法律问题的看法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对当事人避免在航运事务上以及诉讼中犯错起到了一定的防范作用,有利于促进航运的发展,为我国海洋强国战略、“一带一路”战略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另外,在立案问题上,法院取消了原来的预立案制度,使当事人有充分的机会诉讼,大量减少了上访案件,为社会稳定起到一定的作用,在案件的实体审理中,法官们发挥擅长的专业知识,认真独立、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得到社会认可。在执行案件中,经法官们的辛勤劳动,排除了执行中的不少困难,让当事人实现了大量的生效判决文件项下权利。另外,许律师在充分肯定海事法院工作情况下,也提出了一些建议:例如,如何加强执行力度问题。尽管执行局做了不少的工作,但是,相比地方法院而言,在海事执行力度上稍有一些区别。比如地方法院在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判决,对那些“老赖”可以依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海事法院在这方面没有拘留场所,无法采取该方面的行动,让当事人难以理解,应该完善。又比如,法官和律师之间应该互相理解,增加互信。对执行的款项,当事人有委托律师事务所代收赔付款项的,法院应尊重当事人,根据其委托书将执行款项支付给律师所代收。如果法院否定了当事人的这一项权利,既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法律依据。在实务中,大量的社会案件都是由律师事务所代收代支,因为律师事务所须对款项的支付合法、真实性给予保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法院否定了这一做法,不但不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会导致律师事务所代为当事人垫付的诉讼费、担保费、鉴定费以及律师费难以收回,引发了另一争议,对律师行业的发展不利。所以,法院应引起重视和考虑,不应在没有根据的情况下怀疑律师事务所有可能不把款项支付给当事人,在海事司法实践中还未发生过这种情况。退一步来说,即便有这种情况的发生,也与法院没有相关联,法院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叶柳东院长等人当场做了表态,认为许律师的意见很中肯,应考虑解决。
        关于海事仲裁问题,许光玉律师根据仲裁委员会卢鹏起副会长的讲话也提出了一些建议。认为卢会长对中国海事仲裁的总结、分析以及存在的问题是中肯的。许律师认为,中国在近30年来是从一个航运弱国发展成为一个航运强国,在社会的发展中得到了国际航运行业的认可。但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已经成立了60年,尽管有发展,但还是缓慢的,与中国的航运发展不匹配。在国际海事仲裁上,通常出现问题需要仲裁时,想到的是伦敦、香港、新加坡,较少想到中国海事仲裁。究竟是什么原因值得海仲分析和总结,应从源头找原因。比如,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还是官方组织,定性非常重要。如果姓“官”,当事人会想到可能他的仲裁案就会受到影响,缺少了仲裁独立、专业、经验优势,信任感产生动摇。相反,如果是姓“民”,它纯粹就是一个民间机构,在行政上不受任何机构干扰,仲裁员完全根据事实、知识、独立作出裁判,这就是仲裁的优势。所以,许律师也期待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能够加把劲,跟上中国海运的发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作出贡献。至于海事法院与海仲签署关于建立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合作备忘录,建议由海仲牵头起草一个指导性文件,解决在法院立案受理后委托仲裁调解的程序问题、收费问题,可操作性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这项工作的发展。

相关新闻: